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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 |
发表于 2014-5-26 17: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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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本帖最后由 litong20086 于 2014-5-26 17:17 编辑  
 
WST367-2012  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
5  消毒、灭菌基本原则  
5.1  基本要求  
5.1.1  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、器具和物品,使用后应先清洁,再进行消毒或灭菌。 
 5.1.2  被朊病毒、气性坏疽及突发不明原因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诊疗器械、器具和物品,应执行本规范第11章的规定。  
5.1.3  耐热、耐湿的手术器械,应首选压力蒸汽灭菌,不应采用化学消毒剂浸泡灭菌。 
5.2.3  根据消毒物品的性质选择消毒或灭菌方法:  
a)  耐热、耐湿的诊疗器械、器具和物品,应首选压力蒸汽灭菌;耐热的油剂类和干粉类等应采用干热灭菌;  
b)  不耐热、不耐湿的物品,宜采用低温灭菌方法如环氧乙烷灭菌、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体灭菌或低温甲醛蒸汽灭菌等;  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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