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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本帖最后由 baihehua 于 2015-7-7 08:39 编辑  
 
 
省卫生厅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批复  
 
苏卫医〔2010〕78号    
 
南京市卫生局:  
 
  你局转来南京市鼓楼医院《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请示》(宁鼓医字〔2010〕80号)收悉。经请示卫生部,现批复如下:  
 
  玻璃安瓿,未被病人血液、体液、排泄物污染的,按照卫生部《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卫办医发〔2005〕292号)中的规定,不属于医疗废物,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。  
 
  此复。  
 
 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 
 
抄送:省环保厅、其他各市卫生局、无锡市医管中心、厅直属医院。  
仔细看文件: “ 玻璃安瓿” 的说法不恰当 :“未被病人血液......,按照卫生部《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卫办医发〔2005〕292号)中的规定,不属于医疗废物,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。” 
 
苏卫医〔2010〕78号   强调按照卫生部(2005  292号文件)执行 。 
没有什么纠结的了,按照卫生部文件执行。地方的法规服从国家的。 
 
 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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